广东普罗米修(福田)律师事务所接受王先生的委托,指派本人曾存钢律师担任其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听取了王先生对本案事实的陈述,并在阅卷后,认为对王先生可以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作出不起诉处理。以下为辩护人的意见:
一、王先生危险驾驶属于法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2024年4月14日晚上7时许,王先生与其三位亲友在龙岗区平湖街道平龙西路顺平商业中心一家湖南菜馆吃饭。在饭局中,王先生喝了二三两亲友自带的米酒。大约在晚上8时许,饭局结束后,四人便去了附近一家茶馆喝茶,一直到晚上10时10分许,才离开。由于王先生居住地龙华区观澜街道龙兴新村离龙岗区平湖街道平龙西路平湖农贸批发商业市场属于交界临近地带,距离只有两公里多,加上饮酒不多,意识清醒,王先生便走到附近顺平商业中心的湖南菜馆附近的停车场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粤S7M53L小型汽车开车回家。大约行驶了200米,即行驶至平湖街道平龙西路交警查车点位置时,王先生发现前方有交警查车,便驾驶车辆进行靠道路右边停车。
因第一次喝酒后驾车遇到查车,所以王先生心里顿时惊慌失措,在不注意的情况下,车辆的右前轮碾压了右边道路的马路牙子,在此情况下,其便操作稍微倒车,并将车靠边停好,王先生主动开窗,随后立即有现场查车的交警上前询问情况,王先生便下车接受检查。
经现场执勤民警进行酒测,王先生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 91mg/100ml,随后被交警带往医院抽血调查,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4.64mg/100mL。因此当时王先生的酒精含量很低,只是略微超出酒驾的刑事立案标准,其是处于意识完全清醒的状态下驾车行驶。
(二)王先生驾驶小型汽车时距离其饮酒的时间已超过两个小时,其当时驾车并未受到喝酒的不良影响。
事发当天,王先生在晚上8时左右喝酒后,便和朋友一起去喝茶。本来喝酒就不多,所以意识非常清醒。喝茶休息了两个多小时后,才离开驾车回家。当时驾车在普通道路上行使约200米,就发现了交警查醉驾,便及时靠边停车等待检查。其驾车行为没有受到喝酒的不良影响。
(四)事发时间为晚上10时许的普通道路上,当时路上车辆稀少,路况较好,安全性较高,所以没有造成任何负面影响。
(五)王先生欲驾车的总行程只有两公里多路程,且在其居住社区的附近,王先生对相关道路的路况比较熟悉,其驾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可能性较小。
(六)王先生的醉驾情节属于法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为犯罪,依法应予以不起诉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醉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王先生的酒精含量远远低于150毫克/100毫升,且没有造成任何危险后果,可以认定为其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而刑法第十三条“……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因此,王先生现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状态,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应对王先生作出不起诉处理。
二、王先生驾龄长,驾驶技术好,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其在喝酒量少酒精含量较低的情况下没有社会危险性。
王先生2013年考取C1驾驶证,其后便经常驾驶小型汽车,至本案案发时,其已拥有11年的驾驶经验,平时驾车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只是偶尔存在一些交通违章行为。此次醉驾被查,完全是因为其法律意识淡薄,行车路程较近,存在侥幸心理所致。
三、王先生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社会的后果,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无需对其醉驾行为进行刑法意义上的处罚。
严重危害社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才需要由刑法介入处罚,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即可。王先生醉驾已经被吊销了驾驶证,这足以对其进行适当的教育和处罚,让其足以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但其醉驾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在当前司法实务中已形成对轻微醉酒型危险驾驶不起诉、不处刑的趋势下,对王先生这样的酒精含量低,没发生社会危险的危险驾驶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既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也是“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精神要义。
四、王先生不存在驾车逃逸或企图驾车逃逸的动机和行为,其是主动接受检查,而不是被动接受检查。
当王先生驾车行驶至检查点前方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查酒驾,因为此前喝了一点酒,王先生因害怕而致使心里慌乱,导致在驾车准备靠右边停车的时候,车辆右前轮压到了马路牙子,此时其更加心慌意乱,便操作倒车,使车辆后退了一点点。将车辆停好后,交警便向王先生走近。王先生便将车窗打开,听从交警的要求,主动下车将车钥匙和驾驶证件交给交警,并配合吹气检查。因此不存在所谓的企图倒车逃避检查,也不存在逃逸的行为。
行车的速度、行驶的路段、距离和时间点等,而王先生醉酒的程度较低,驾驶机动车属于小型汽车,行驶的路段属于居民小区路段,当时车辆较小,且行驶的距离以及欲行驶的总路程均较短,驾车的时间点属于车流量较小的夜晚,其醉驾的潜在危险性较小。
六、王先生无前科记录,属于初犯,且能够主动停车接受检查,并自愿接受处罚,能够坦白,如实供述,具有积极悔改的态度,能够直接进行从轻从宽不起诉处理。
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入刑以后,危险驾驶案件一直居高不下,可见仅仅用刑法的处罚功能并不能有效遏制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发生。然而,大量人员因醉驾入刑,导致这些人在被贴上犯罪人员的标签后,难以在社会上做正常就业,给他们谋生养家带来了重大负面影响,严重制约了他们为社会做贡献的能力。
如果王先生因为如此轻微的行为被定罪判刑,由此将不利于其往后的社会生活和工作。一旦对王先生判刑,其往后都会遭受社会异样的眼光,其就业与生活都会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判刑后其很有可能与正常社会脱节,对其家庭与子女教育都有一定的概率会造成很大负面影响。而如不对其判刑,也能震慑到其此次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如能给予王先生不予起诉的宽大处理,可以让其更好地正常生活与工作。如此更能让其敬畏法律的威严,也能让其不与社会产生隔阂与脱节。
因此,本辩护人认为,王先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情节显著轻微,酒精含量较小,主动停车接受检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态度较好,没有社会危险。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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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号,你就已经发表了这个案例,当时我就评论了,怎么又发表了?当时我的评论是《酒精含量不超过150mg没有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一般不起诉,你说的这个案子还不到95mg也没有造成什么后果,不起诉很正常。不请律师也可以不起诉的。》你怎么又重复发表了!
没有啥案子,又被你揭露了。好同情这个当事人,钱花的冤枉。同时证明这货业务水平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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