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农村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2)受理:①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来初审,决定受理的应出具书面凭证;②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限。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土地部门现场勘察,提出意见报乡镇领导。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4)决定:乡镇领导审核同意后,在审批表上加盖公章,上报村镇办、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如占用耕地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申请人必须持有的相关材料:(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2)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3)户籍证明;(4)住宅建设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5)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1)申请:农村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2)受理:①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来初审,决定受理的应出具书面凭证;②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限。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用原有宅基地的,由乡镇土地部门现场勘察,提出意见报乡镇领导。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4)决定:乡镇领导审核同意后,在审批表上加盖公章,上报村镇办、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如占用耕地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一定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员,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入当地的;(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镇土地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来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对合乎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对不合乎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将材料退回。(时限:8个工作日)
县政府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上报的决定;市政府对上报的材料,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时限:以县、市政府承诺为准)
经市国土局批准后,通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相关联的费用后,凭缴费发票到市国土局领取用地红线图和审批单。
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2个工作日)
(8)1:500或1:1000地形图和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管线工程应提供建设项目平面图);
(9)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提供自行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位置图(勾绘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和开垦耕地验收报告;
对形式要件初审后,决定受理的应出具书面凭证;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限;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协助市民政局对公墓建设地点、范围、面积等情况是否按照许可内容做监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级民政局处理。
申请人携带所需提供的材料: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户口簿、符合二胎生育的法定证明材料,如实填写申请表
对形式要件初审后,决定受理的应出具书面凭证;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限;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一)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1、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2、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3、小两口均为独生子女的;4、小两口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5、小两口均为归国华侨的;6、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二)再婚夫妻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1、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2、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三)小两口是农村户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1、只有一个女孩的;2、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3、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4、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标准和范围,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3)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由民政科入户调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4)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上报县民政局备案,不合乎条件退回申请并向本人说明原因,申请人不服的,可在十日之内向县民政局申诉;
、要求凡持有我县常住农业户口,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享受农村五保:A无劳动能力的;B无生活来源的;C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凡属五保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户口所在地的乡镇(简称受理机关):①《来安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②共同生活的亲属第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③民政部门出示的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证明或低保证明;④居(村)委会、镇(乡)建管办、镇(乡)政府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⑤婚姻登记部门出示的婚姻状况证明;⑥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⑦共同生活的亲属近期单人1寸登记照和合影照片(合影照片不允许电脑拼接);⑧廉租房入住审批表。
受理机关对申请资料做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机关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并对申请家庭的申请资料做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将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上报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审,并在予以公示15日;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住房保障部门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核审,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核审决定:经核审符合条件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核审不符合条件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①家庭成员2人以上(含2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以户口簿为依据);
低收入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县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标准,且民政部门确认为低收入家庭3年以上;
最低收入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享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1年以上;
⑤特殊困难军烈属、孤寡老人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家庭,计划生育家庭可优先考虑。
、流程(1)村(居)委员会自收到申请后,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
(4)镇民政科自收到上报材料后,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上户复查;
(3)经审核合乎条件的予以即时办理,批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存入婴儿父母的单位一份;
(5)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光荣证》,后来遗失,子女数量没有放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光荣证》;
(7)原发证机关没有记录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现工作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
、要求办理条件:辖内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子女在十四岁,落实有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夫妻。
办理材料:(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三份;(2)夫妻双方2寸合影照片
、流程(1)本人申请: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审批表》,并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
(2)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盖章:本人持填写的《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证明申请审批表》到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主管单位,如情况属实,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说明本人的婚育、节育情况,并签名和加盖公章。如属政策外生育的,应注明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
(3)孕检、签订合同:属已婚育龄妇女的,要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计生服务所或县级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环情检查,并与乡(镇)、街道签订《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4)审核及发证: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或县级流动人口计生办审核登记,存档,如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则给予。
、要求办理条件:(1)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在本省范围内流动的男性及设区的市内城区之间流动的不需要办理);(2)拟异地居住15天以上;(3)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年龄在18岁以上。
办理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2)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3)本人近期一寸证明免冠照片两张;(4)已生育子女的,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生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5)违法生育的,提交违法生育处理情况证明。
、流程持个人申请书、争议林木、林地位置图和其他有关证据,以及当事人协商原始材料等至镇司法所登记受理
(2)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3)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3
经群众举报或人口计生部门发现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应当立即立案,填写立案报告。主要领导审批并指定2个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
①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的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证据链,确认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对取得一定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但当事人拒不承认的,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可书面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作出亲子鉴定。
②确定被调查人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事实后,对其双方上年度收入进行调查取证。
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提出征收标准的建议。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分管领导牵头,与计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征收倍数,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决定。
县人口计生部门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政策法规股长和工作人员为组员。
拟按照2至3倍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部门印章;拟按照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社会抚养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有会议记录),组长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部门印章。
按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复印件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已审批确认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后,县人口计生部门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镇计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送达。
①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镇计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送达。
②当事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的,应该依据审批权限,由镇计生服务中心将陈述、申辩情况记录在案,报告县人口计生部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报告县人口计生部门,由县人口计生部门依法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就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县人口计生部门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结论,决定是不是征收社会抚养费和是否变更征收金额,决定征收计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送达。
③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在接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三十日内,同镇计生服务中心调查核实后报送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由政策法规机构受理),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县计生部门制作《分期缴纳社会抚养决定书》,不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制作《不同意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委托镇计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送达。
(7)执行:①在规定时间内收缴社会抚养费,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计划生育专用)》;②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六十天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两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缴纳的,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已足额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填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结案书》,案卷整理归档。没有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即结案的,结案无效。
(9)公开:被征收当事人违法生育和非法收养情况、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及金额、已征收到位情况等,要在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予以公开。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办法》对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二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县级人民政府能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生育或多收养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征收。